一、事项名称
涉外调查资格申请(行政许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2、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13日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三、行使层级:省级
四、通办范围:陕西省辖区内
五、陕西省统计局独立实施
六、申请条件
申请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需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单位需提交下列7项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在陕西政务或陕西省统计局网上下载。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政务服务中心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在陕西省统计局或陕西政务网上下载。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陕西政务大厅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
1、派人直接提交验证身份,在陕西政务网上申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材料补正的可以通过挂号(快递)邮寄。
(二)接收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政务服务中心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转到陕西省统计局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陕西省统计局在政务网上接到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陕西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陕西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陕西省统计局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机构复函。
1、陕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陕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陕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1、陕西省统计局作出批准的决定后,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机构前来领取,申请机构也可在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起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须由申请机构派人或委托他人前来领取。审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前来领取的,注销《涉外调查许可证》。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且只提交法人单位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第2项材料复印件的,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时需提交上述材料原件供核验。
2、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陕西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陕西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九、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陕西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省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服务电话:029-89312345029-85211923
监督电话:029-63917681
邮寄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省政务大厅收件人: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00。
十、申报须知
1、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不超出我省行政区域的,向陕西省统计局提出。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陕西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2、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本规程“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3、6、7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3、所谓涉外调查,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4、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或者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此项服务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