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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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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19-10-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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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398J/2018-0396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省统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10-25 09:15
名  称: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一、事项名称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国家统计局2004年10月13日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三、行使层级:省级

  四、通办范围:陕西省辖区内

  五、陕西省统计局独立实施

  六、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必须是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另外,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项目不予批准:

  1、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宣传邪教、迷信的;

  7、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机构需向陕西省统计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该表在陕西政务或陕西省统计局网上下载。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陕西省统计局需要调查机构提交的有关调查项目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由申请机构出具,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

  1、派人直接提交验证身份,在陕西政务网上申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材料补正的可以通过挂号(快递)邮寄。

  (二)接收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对于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对于邮寄(快递)的,材料合格的,以政务服务中心签收邮件之日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材料不合格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申请材料暂存或退回。

  (三)受理申请

  1、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政务服务中心转入陕西省统计局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陕西省统计局在政务网上接到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应补充的材料或注意的事项,陕西省统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陕西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四)作出审批决定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陕西省统计局根据审批结果,给申请机构复函。

  1、陕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陕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2、陕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审批决定的送达

  陕西省统计局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行政审批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行政审批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行政审批决定书的,陕西省统计局邮寄出行政审批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申请机构也可以在行政审批决定书寄出之前派人到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九、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陕西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省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服务电话:029-89312345029-85211923

  监督机构:陕西省统计局机关纪委

  监督电话:029-63917782

  通信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省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710000

  十、申报须知

  1、申请报批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不超出我省行政区域的,向陕西省统计局提出。

  2、所谓涉外调查,包括: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所谓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此项服务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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