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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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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公报

文章来源: 陕西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08-08-2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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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决定,咸阳市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2万余人,圆满完成了全市184万张普查表的登记任务。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市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省农普办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咸阳市农普办分两期对农业普查质量进行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第一期是2007年2 月份市农普办督察检查了10个县区20个乡镇的复查验收工作。依据《方案》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全市登记阶段的验收情况表明,全市入户登记工作合格,结果令人满意,7项主要指标的差错率全部在质量控制范围内。第二期是9月份对泾阳、淳化等5个县区10个普查小区120户住户和8个村委会进行的现场核实中,计算得出入户访问率为98%。普查对象户漏报率为0,主要数据差错率0.3%。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咸阳市统计局特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共调查了166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乡62个,镇104个;2821个村;92.1万个住户,其中家庭户92.0万户,集体户0.1万户;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91.9万户。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89.4万户,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增长4.9%。全市共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722个,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增长2.7%。

    (二)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市农业从业人员172.6万人,其中,男性占49.7%,女性占50.3%。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3.8%,21-30岁占14.7%,31-40岁占25.7%,41-50岁占26.0%,51岁以上占29.8%;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7.5%,小学占26.05 %,初中占57.9%,高中占8.03%,大专及以上占0.44%。

    (三)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市共有农业技术人员4367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95人、1048人和3124人。

   (四)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全市农业机械装备水平较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有了显著提高。2006年末,全市大中型拖拉机5014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629台,小型拖拉机23694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12434台,联合收割机2964台,为1996年的4.8倍。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87.9%,比1996年提高21.5个百分点;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44.9%,比1996年提高7.8个百分点;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均为0.16%。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77%,比1996年提高了31.5个百分点;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45%,比1996年提高了37.3个百分点。

   (五)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市温室面积7742.8亩,大棚面积24891.5亩。 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35509亩,食用菌9034.5亩,水果836.1亩,园艺苗木7072.4亩。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对全市166个乡镇和282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

    (一)农村交通

    2006年末,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46.4%,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96.4%,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76.5%。2006年末,72%的自然村通公路,25.9%的村地域内有车站。

   (二)农村电力、通讯

    2006年末,89.8%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99.2%的自然村通电;97.5%的村和94.2%的自然村通电话;77.7%的乡镇有邮电所。

    (三)农村文化教育及社会服务

    2006年末,全市12.0%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22.9%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97.7%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25.4%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

    97.5%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87.0%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30.9%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7.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8.6%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20.6%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四)农村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104个镇中,54.8%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3.5%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4.0%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22.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5.4%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21.8%的村有沼气池,5.1%的自然村完成改厕。

    (五)农村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98.8%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26.5%的乡镇有敬老院。

    65.7%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82.2%的村有卫生室。80.9%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20.5%的村有具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六)农村市场建设

    2006年末,43.9%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0.7%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5.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6.6%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7.6%的乡镇有储蓄所。

    2115个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4.6%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对92.1万户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其中常住户91.9万户。

    (一)农村住宅                          

    2006年末,全市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39.2平方米。99.8%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88.4万户,占96.2%;拥有2处住宅的3.3万户,占3.5%;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2万户,占0.2%。

    农业生产经营户住宅类型主要为平房。其中,居住平房的68.2万户,占76.3%;居住楼房的14.2万户,占15.9%;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6.9万户,占7.8%。

    农业生产经营户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50.6万户,占56.6%;砖木结构的28.9万户,占32.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3万户,占3.8%;竹草土坯结构的5.2万户,占5.8%;其他结构的1.3万户,占1.4%。

    (二)农村饮用水

    2006年末,全市有13.5万个住户反映获取饮用水存在困难,占14.7%。使用管道水的住户45.8万户,占49.8 %。13.5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14.7%;6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66.4%;12.6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13.7%;0.6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 0.6%;6.7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0.7%;3.2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雨水,占3.5%;0.4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4%。

    (三)农村炊事能源

    2006年末,全市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柴草。其中,主要使用柴草的61.9万户,占67.4%;主要使用煤的25.3万户,占27.6%;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4.4万户,占4.8%;主要使用沼气的0.2万户,占0.3%;主要使用电的0.04万户,占0.05%;使用其他能源的0.02万户,占0.03%。
   (四)农村卫生设施

    2006年末,全市使用水冲式厕所的3.1万户,占3.4%;使用旱厕的47.3万户,占51.4%;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41.5万户,占45.2%。

    (五)农村耐用消费品

     2006年末,全市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1.6台、固定电话43.4部、手机79.8部、电脑0.6台、摩托车33.9辆、汽车2.6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84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47.2万人,占51.8%;女劳动力136.8万人,占48.2%。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47.7万人,占16.8%;21-30岁57.6万人,占20.3%;31-40岁64.3万人,占22.6%;41-50岁57万人,占20.1%;50岁以上57.5万人,占20.2%。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13.9万人,占4.9%;小学文化程度52.6万人,占18.5%;初中文化程度170.1万人,占56%;高中文化程度46.6万人,占14.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6.8万人,占2.4%。

    (二)农村从业人员总量及结构

    2006年末,全市农村从业人员246.7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6.9%。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70.0%;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11.3%;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18.6%。

   (三)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全市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52.3万人。其中,男劳动力33.5万人,占64.2%;女劳动力18.7万人,占35.8%。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15.4%;21-30岁占40.6     %;31-40岁占25.8%;41-50岁占12.9%;50岁以上占5.3%。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0.6%;小学文化程度占8.4%;初中文化程度占75.5%;高中文化程度占13.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6.2%,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4.5%,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7.9%,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31.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3.3%;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40.7%;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56%。

    备注: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政府,以及有农业用地、或者农业生产场所、或者农村住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166个乡镇,其中乡62个,镇104个,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

    2.村级组织:作为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2821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 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4.住户:作为咸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5.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市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6.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市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7.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农业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农业专门技能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8. 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棉花联合收获机 (摘棉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9. 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10、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11、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2、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3.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4.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5.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6.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7.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8.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9.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0. 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本户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

    24.水冲式厕所:指有上、下水冲管道设备的厕所。与沼气池相连的、或在农村推广的三隔化粪池式的厕所,由于卫生性能好,也算水冲式厕所。

    25. 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26.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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