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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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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6-01-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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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16]1

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120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精神,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

第二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农普办)是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国务院农普办职责:承担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交办事项,主要负责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地方和部门开展农业普查工作。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农普办设主任1名,第一副主任1名,副主任7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国务院农普办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农普办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农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国务院农普办重要公文。

农普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国务院农普办进行社会活动,并负责审签国务院农普办有关公文和公函。

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普办由16个部门组成,分别是: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务院研究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部队。

第九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

中央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

司法部负责提供本系统农业经营单位情况,并协助地方开展普查工作。

民政部负责提供乡(镇)、村组织机构变动情况及农业社团情况。

农业部负责与农业普查相关的农业行政记录等方面的事项。

林业局负责与农业普查相关的林业行政记录等方面的事项。

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等与普查相关的行政记录事项。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军队系统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武警部队后勤部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武警系统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条 国务院农普办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方案设计组、数据处理组、调查与培训组、遥感测量组、宣传组、执法检查组、开发应用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 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预算编制、普查设备采购等工作。具体包括:研究起草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及国务院农普办重要公文;提出普查工作总体 规划;协调规范各工作组起草的公文,协调各工作组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采购与安排等事项;国务院 农普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农普办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组织以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农普办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国务院农 普办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方 案设计组负责设计普查方案和普查表,编写普查手册和普查员培训教材,协调制定普查中涉及的统计标准。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普查方案、普查用标准和目录;组织 实施专项试点和综合试点;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布置普查方案并指导普查方案培训;统一负责普查方案的问题解答;协助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接收和数据逻辑审核, 组织对普查原始数据和普查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审批部门提供的普查所需的行政登记资料的相关事项。

数 据处理组负责普查的数据采集与处理、软件开发、数据汇总等工作。具体包括: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订;普查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设备采购;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 据处理软件开发工作;组织普查数据采集设备、数据处理相关软件的培训与问题解答;负责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和数据反馈;参与数据质量抽查;配合进行普 查资料开发和数据加工;负责更新普查数据库。

调 查与培训组负责培训现场调查人员,组织现场调查,督促、检查现场调查工作。具体包括: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录制视频培训资料,对省级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并 巡回指导各地开展普查培训;布置普查的现场调查工作,在普查登记期间进行巡回检查,处理登记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遥 感测量组负责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具体包括:制定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工作计划、方案及相关细则;配合完成经费预算、设备采购;负责相应的软件、设备、 遥感影像数据源采购;负责样本抽选、质量监督、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最终测量结果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定期督导检查。

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具体包括:撰写普查宣传计划,与主流媒体沟通与协调;征集农业普查宣传口号与标语;制作农业普查宣传片;实时宣传、报道农业普查工作开展情况。

开 发应用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开发方案、课题招标及普查资料出版。具体包括: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开发重点课题,编辑出版普 查资料,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地普查机构普查资料的分析应用工作,审核各省普查公报。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普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查办农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督促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对普查活动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普办各组成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国务院农普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重要问题,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人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项事宜。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四章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国农普办请示)、通知(国农普组字、国农普办字)、函(国农普办函)、通告、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6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农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协调组归口管理。国务院农普办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智能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办公系统中的国务院农普办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普查公文的上网和分发由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以国务院农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协调组核稿,国务院农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及内设机构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先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一致。

报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第十九条 国务院农普办内设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普办公文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省级普查机构、国务院农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三)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全体人员。

(四)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五)工作简报:发送各省级普查机构。分阅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六)会议纪要:发送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国务院农普办全体成员,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协调组负责农业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农业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二十二条 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国务院农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五章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印章和“国务院农普办”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用印登记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使用国务院农普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国务院农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五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由农普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综合协调组协调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要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节约使用。经费使用前,要提出使用意见,经综合协调组协调后,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3万元以上经费开支,需经国家统计局财务司会签,10万元以上经费开支报国务院农普办主任审批。

第三十条 差旅报销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办公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三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部分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农普办工作人员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农普办综合协调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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