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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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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文章来源: 陕西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3-12-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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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机关各单位、各社会经济调查队,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统计局:

  近日,中央纪委、省纪委发出《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省纪委《通知》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坚决反对“四风”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坚决维护《通知》规定的严肃性。

  二、严明纪律要求,做到令行禁止。各单位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把贯彻落实中省纪委《通知》精神纳入“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元旦春节期间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不搞变通,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各级领导、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过硬的机关作风。

  三、加强执纪监督,严格责任追究。财务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网络举报、受理来信来访、开通举报电话等形式,加强执纪监督,对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从严查处,在全省统计系统进行通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中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举报电话:029—87294027

 

   

 

 

 

陕西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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