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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上报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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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上报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 陕西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08-06-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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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上报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根据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6月8日上午《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灾情核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汶川地震灾害损失统计报表(13张),其中《汶川地震服务业损失统计表》和《汶川地震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两张表由统计部门负责汇总,相关部门配合填报。所需报表在陕西省统计局内外网下载。现将有关报表填报要求和说明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核查统计结果的全面、真实、科学,不得瞒报、漏报或虚报,不得重复填报。特别是受灾严重的市县(区)统计局要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完成上报任务。

    二、各级统计部门上报数据前要与有关部门对灾情会商核定后,并经政府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

    三、填报说明:

    1、《汶川地震服务业损失统计表》由商务、工商、中小企业促进局、旅游局、城乡规划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局分别统计,由各级统计局汇总上报。

    2、《汶川地震服务业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服务业损失情况,包括商贸业、旅游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等项。其中,每项均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物资损失两项统计,但不包含土地费用及服务业系统职工住房损失,固定资产中不含房屋。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填报单位,由市级汇总上报。

    3、《汶川地震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4、《汶川地震居民财产损失统计表》反映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情况,主要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两类进行统计,其中不包含居民房屋和土地损失。经济损失小计为各分项损失之和。以县(市、区)为基本填报单位,由市级汇总上报。

    四、上报时间

    各市于2008年6月9日16点前上报省统计局服务业处。上报格式为电子表式和纸介质两种。

    联系电话:服务业处   029-87291664  

              居民收入处  029-87291052

    移动电话:韩 豫 13572265318 服务业处处长

              常录寿 13519118987 居民收入处处长 

    传真电话:029-87292079 

    电子邮箱:skc­_sn@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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