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各市统计专业考试办公室、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单位、有关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04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06〕3号),依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职字[1997]20号)的规定,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将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
考试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上午8:30—11:30。
考点设在西安市。
二、考试的组织与方式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统一组织、统一阅卷,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计考试办)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各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考试办)设在各市统计局,负责宣传、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考试只提供由国家统计局编写,人事部核定的《高级统计师考试大纲》,不提供教材及参考书目录。
三、考试成绩的使用
全国统计考试办根据考试总体情况划定国家合格标准,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省统计考试办根据全省统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划定当年省级合格标准,考试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计考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内当年有效。
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级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方可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四、报名范围
全省所有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五、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五)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考试:
1、从事统计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5年及以上;
2、近5年内在统计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被市党委政府、省级以上部门两次表彰奖励者;
3、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市、省级部门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六、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时间自2007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报考人员需填写《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件,复印有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签章后,到所在市统计考试办报名。
具体办法:
1、驻西安地区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直接到省统计局人事处报名;
2、各市的报考人员到所在市统计考试办(市统计局)报名;
3、报名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4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考试登记表。
考生按属地原则在当地报名,报名结束后,各市统计考试办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考生报名表及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中级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考生照片一并报省统计考试办,经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七、考试大纲的征订
考试大纲每本5元,征订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请各市认真做好大纲的征订工作,保证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八、各市统计局、市统计考试办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重视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采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报名资料真实可靠。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报名考试。凡在报名考试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评审。
省统计考试办联系电话:029-87294444,87294445。
联系人:赵建平
附件1:2007年度统计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xls
陕西省统计局
二OO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