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陕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省统计局于2024年7月1日—7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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