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陕统职改办〔2011〕3 号关于报送2011年度全省统计系列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为了做好2011年度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省职改办有关高级职称工作安排,依据《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7]212 号)、《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将2011年度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申报高级统计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程序,按《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5]56号)和《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7]212号)中规定程序办理。
二、有关评审政策规定
1、学历规定: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中的学历要求按照《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陕人发[2003]71号)文件执行;
2、外语规定: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评审中的职称外语政策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和原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考试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文件执行。
3、计算机应用能力规定:计算机等级考试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5]34号)文件执行。
4、提供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合格证。
三、评审材料要求
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上报评审材料,对上报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1、上报材料内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一式3份,使用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表格(16开);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简表11份(规格为A3)(见附件1)。
(2)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考试资格考试合格证》。
(3)学历证书及中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考试(B级以上合格)合格证或《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
(5)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原件(见附件)。
(6)提供能体现本人任现技术职务以来从事统计工作实绩的材料,包括业务述职报告、论文、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论著、编撰整理的各种资料及各种获奖证书等。
(7)提交在任现职内3篇公开发表的有关专业论文(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分析研究报告等),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期刊应具有 CN 刊号,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不予认可。并经不同单位的三位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鉴定。文章鉴定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
(8)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一份。
2、报送材料要求:
(1) 对需提供原件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合格证、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单独封装在透明袋内。
(2) 对报送的材料按照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合格证、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复印件、本人任现技术职务以来从事统计工作实绩的材料(业务述职报告、论文、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论著、编撰整理的各种资料)及各种获奖证书等按顺序装订成册。
3、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①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报送材料的主管部门对其所报送的材料真实性要严格审查;把工作实绩作为主要依据、把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表现结合起来全面考察,年终考核能够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申报工作必须与单位年终考核相结合,发现弄虚作假将对主管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参评人员当年评审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给予评审。申报统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度考核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执行。
②报送的材料必须是担任现技术职务以来的材料;提供的文章必须是本人独著或合著撰写并公开发表,申报人对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完全责任,严禁剽窃他人论文和技术成果;已使用过的评审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③要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④材料袋内必须附有报送材料的目录表(见件4)。
⑤评审材料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职改办)(西安新城 省政府大楼13-02号 电话:87294444)。
三、申报高级统计师按照《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执行。
四、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自9月15日至10月31日。
五、各单位在推荐上报参评人员材料前,必须将申报参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科研成果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要附公示情况,公示情况应在评审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未公示的申报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
六、参加评审人员提供的评审材料,评审后在两个月内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高级统计师答辩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4:报送材料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