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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二OO七年度全省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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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二OO七年度全省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文章来源: 陕西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07-10-26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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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文件  

陕   西   省   计 局

陕职改办字[2007]90号

                                                                                                                             

关于报送二OO七年度全省统计专业
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统计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陕单位、有关驻陕企业:

     为了做好2007年度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04号)和《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7]212 号)高级统计师评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所有类型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申报高级统计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程序,按《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5]56号)、《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陕人发[2003]71号)、《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7]212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单位参加评审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要按有关规定上报评审材料,对上报的材料要求如下: 

     1、上报材料包括: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十一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使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2)在有效期内的《高级统计师考试资格考试合格证》;

     (3)学历证明及中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全国统一的外语考试(B级以上合格)成绩单或《陕西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申请表》(原件);

     (5)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原件);

     (6)提供能体现本人任现技术职务以来从事统计工作实绩的材料,包括业务述职报告、论文、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论著、编撰整理的各种资料及各种获奖证书等;

     (7)提交在任现职内三篇公开发表的有关专业论文(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分析研究报告等),并经不同单位的三位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鉴定。文章鉴定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

     (8)市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一份。

   2、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①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报送材料的主管部门必须对其所报送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必须把工作实绩、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表现结合起来全面考察。发现弄虚作假将对主管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参评人员当年评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再给予评审。

     ②报送的材料必须是担任现技术职务以来的材料;三篇文章必须是本人撰写并公开发表(个人对其负完全责任),严禁剽窃他人论文和技术成果;已使用过的评审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③要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④材料袋内必须附有报送材料的目录表(附件1)。

     ⑤评审材料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职改办)(新城·省政府大楼13-02号)    电话:87294444;87294445)。

     四、申报高级统计师按照《陕西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办法执行。

     五、外语免试的条件,按照《关于转发落实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人发[2007]52号)及《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人发(2007)121号)文件执行;计算机考试条件按照《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文件执行。

     六、今年高级统计师评审会议安排在12月下旬进行,评审材料报送截至时间为11月30日。

     七、各单位在推荐上报参评人员材料前,必须将申报参评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科研成果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意见较大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要附公示情况,公示情况应在评审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未公示的申报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评资格。

     八、参加评审人员提供的评审材料,评审后在两个月内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附件:报送材料目录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公章)        陕西省统计局(公章)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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