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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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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1-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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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11-08 10:10
名  称: 陕西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陕西省统计局(以下简称我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统计信息。我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三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我局机关各处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要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不予公开。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的相关处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机关协商有关机构确定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局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该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单位依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 各处室应加强保密教育,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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