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灌溉面积  指一个地区当年农、林、牧等灌溉面积的总和。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耕地)+林地灌溉面积+园地灌溉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或耕地灌溉面积)  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或耕地灌溉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  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抗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旱涝保收面积  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机电排灌面积  是指由固定站、流动站、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械、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其中,只要有固定的机械排灌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排灌,不论当年是否进行排灌,都应统计为机电排灌面积(含灌排结合面积)。

纯排面积  指在机电排灌面积中,机电设备只单纯用于排水(不需灌溉)的耕地面积。一般地,这部分面积的灌溉往往通过自流方式灌溉,不需要机电灌溉设备来完成。

节水灌溉面积  是指在给农作物进行灌溉时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手段,在满足农作物需要用水的同时减少了用水。一般要有水源保证,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当年已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包括渠道防渗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和其他工程节水灌溉面积。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易涝面积  一些地区由于地势低洼,降雨径流不能及时排走,田间积水超过农作物的耐淹能力,造成农业损失,即为涝。形成的受淹农田面积称为易涝面积,易涝耕地面积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耕地面积。

除涝面积  通过水利工程如围埝、抽水等对易面积进行治理,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称除涝面积。按除涝的标准分为35年、510年和10年以上。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作为除涝面积统计。

水土流失  是由于水力、重力、风力等外力引起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遭到破坏和损失的现象。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原因和人类活动原因两类。遭到水土流失侵害和损失的土地面积称水土流失面积。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又称水土保持面积)  是指在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坡改梯、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种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  是指满足农村饮水基本安全标准的农村地区(即城市及县城关镇以外地区)年末常住人口。农村饮水包括农村居民餐饮、洗涤以及散养畜禽等日常生活用水。

灌区  是指在蓄水灌溉工程、引水灌溉工程、提水灌溉工程等灌溉工程中,灌溉设备齐全、渠系配套完整,自成灌溉体系,有统一管理,设计灌溉面积为万亩及以上和有效灌溉面积达到万亩及以上的灌溉区域。灌区由各省水利厅审定、备案。

堤防  是指修筑在江、河、湖、海岸适用于防止洪水的工程。堤防工程按防洪标准分为五个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 >=1001级,100-502级,50-303级,30-204级,20-105级。

供水量  指各种水利供水工程为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镇生活、乡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实际供水量,它包括输水损失的毛水量,按供水对象所在区域进行统计。供水量来源包括地表水供水量(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地下水供水量和其他水源供水量。

农业灌溉供水量  是指水利工程为农田、林地、果园、牧草灌溉实际毛供水量的总和。

工业生产供水量  是指水利工程为城市及县以下乡镇工业的供水。1991年以前乡镇工业供水统计在农业供水中,从1992年开始统计在工业供水中。乡镇企业供水指水利工程为乡镇工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实际毛供水量。

城镇生活供水量  是指水利工程对城镇居民生活供水,还包括用于餐饮、服务以及市政环卫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供水。生活供水主要统计各类水利工程向自来水厂或城镇居民供应的原水量,即未经任何处理的水量。

乡村生活供水量  除居民生活用水外,还包括牲畜用水。

生态环境供水  主要指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城镇、乡村生态脆弱地区或恶化地区以及其他地区补水,以维持、控制、恢复、改善原有的生态环境状态,如为了避免湿地萎缩、维持地下水位、防止海水入侵、维持河川基流、恢复原有湖泊、保护植被等目的,以及为了维持人类居住地的生态环境需要所进行的补水。

水利发电供水量  指水利工程为水电站的供水,全国水电供水量2400亿立方米/年,但它基本不消耗水量,如果和工业、农业供水等并列计入供水总量,将影响水资源的平衡核算研究。现行水利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水电供水量单独进行统计,不计入供水量总计。

水库  在江河上筑坝(闸)所形成的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可以用来灌溉、发电、防洪和养鱼。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及以上为大型水库,1000(含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为中型水库,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为小型水库。

水库库容  校核洪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包括死库容、兴利库容、调洪库容(减掉和兴利库容重复部分)之总和,称为总库容。它是一项表示水库工程规模的代表性指标,是划分水库等级、确定工程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兴利库容  水库在正常运用情况下,为满足兴利要求在开始供水时应蓄到的水位,称正常蓄水位,又称正常高水位、兴利水位,或设计蓄水位。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就是兴利库容,即调节库容。它主要用以调节径流,提供水库的供水量。

死库容  水库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除特殊情况外,死库容不参与径流调节,即不动用这部分库容内的水量。